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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人社就〔2020〕22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 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 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我市湖北籍务工返乡人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2号)第八条精神,做好对用工中原籍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补助工作,现将《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实施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 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附件: 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 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税务申报和社保缴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助条件 1.企业用工中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应是回湖北返乡过年,并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通知延迟来榕返岗的。主要按照各企业摸排登记上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名单为依据。 2.企业为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按照2020年1月—3月(连续3个月)企业参保登记缴费(或缓缴)名单确定。以身份证号码中地区信息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中一项社会保险均可作为依据。 3.企业使用员工为我市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应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委托协议和双方确定的使用派遣员工名册。 三、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人均860元)标准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和审核 1.企业在复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专项补助申报表》; (2)经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盖章确认的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排查名单(纸质和Excel电子版)(名单应含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过年是否返回湖北、是否已延迟返岗等信息)。 2.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审核,并报县(市)区人社局审定、公示。 3.县(市)区财政按程序核拨相应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1.劳务派遣企业、人事代理企业除在本企业使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人员都不得列入补助名单。 2.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级财政予以50%补贴。 附件:
附件: 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 实施“留岗留薪”专项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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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